•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5-30 19:06:23 股吧网页版
金万众: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30


北京金万众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北

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金万众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金万众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资金运营的安全性、收益性,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北京金万众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对外投资(简称为“投资”)指将货币资金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四条 投资的目的:有效地利用闲置资金或其他资产,进行适度的资本扩张,以获取较好的收益,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 投资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争取效益的最大化;

(三)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挥和加强公司的竞争优势;

(四)采取审慎态度,规模适度,量力而行,对实施过程进行相关的风险管理,兼顾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五)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必要时咨询外部专家。

第六条 本办法规范的投资行为具体包括:

(一)短期投资

1、委托经营或理财;

2、购买流通股票、债券、基金、外汇、期货等金融产品。

(二)长期投资

1、独资、合资或合作投资设立公司(企业);

2、合作研究与开发项目;

3、收购其他企业的股权。

第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含购买)、出售、置换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承包,财产租赁等行为时比照投资行为进行管理。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八条 投资业务的职务分离:

(一)投资计划编制人员与审批人员分离;

(二)负责证券购入与出售的业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三)证券保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四)参与投资交易活动的人员不能同时负责有价证券的盘点工作;

(五)负责利息或股利计算及会计记录的人员应同支付利息或股利的人员分

第九条 对外投资管理权限:

(一)公司股东会可以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宏观调控及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决定公司一切对外投资及其处置事项。

(二)公司的具体投资管理权限如下:

1、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投资事项,必须由股东会决定:

(1)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进行同类别且标的相关的投资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规定。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2、公司连续十二个月与非关联方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前款规定。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前款规定。

3、未达到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投资事项,由公司总经理/董事会审批,相关法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