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北京金万众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北
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金万众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金万众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金万众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监督的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
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五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必须经过股东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
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七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九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专用银行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第十二条 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用银行账户的,必须以同一次募集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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