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30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金万众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金万众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437号
致:北京金万众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北京金万众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京天股字(2025)第 437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金万众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目 录
释 义...... 3
声 明...... 5
正 文...... 7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7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7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8
四、发行人的设立 ...... 9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15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 15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17
八、发行人的业务 ...... 18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9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20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24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25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25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25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26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26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27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27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27
二十、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 28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28
二十二、律师认为应说明的其他问题 ...... 28
二十三、总体结论性意见 ...... 30
释 义
如无另外说明,以下词条在本法律意见中定义如下:
发行人、公司、金万众 指 北京金万众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万众有限 指 北京金万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前身
夸克涂层 指 常州夸克涂层科技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上市 指 北京金万众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报告期、最近三年 指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修订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修订
《注册管理办法》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管理办法》
《北交所上市规则》 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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