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证券代码:873534 证券简称:金万众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北京金万众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0 月 22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金万众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金万众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行为,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会规范、高效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北京金万众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三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事项外,上述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本条提交股东会审议或披露。
对属于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关于《公司章程》所述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及所规定的其他事项,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
(十三)审议因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事项;
(十四)审议章程规定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章程规定由股东会审议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30%的事项;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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