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8-08
证券代码:873537 证券简称:创为科技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烟台创为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
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烟台创为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股东大会可以按照本制度将相关职权授权董事会行使, 但是不得将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职权及法定职权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行使的
职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以及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 应当聘请律师按照前款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重大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七)审议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发生的交易;或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交易;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本章程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