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证券代码:873539 证券简称:新方圆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吉林省新方圆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吉林省新方圆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11月1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吉林省新方圆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促进吉林省新方圆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有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
务规则(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吉林省新方圆检测认证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所有本公司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
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后,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
公众公布。
第3条 本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过程中应当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
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4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应当由董
事长签署后披露。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5条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6条 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
露原则,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
息,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准则
第7条 本公司信息披露方式分为定期披露和临时性披露。其中,定期披露以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的方式实施。
第8条 本公司的重要信息应当在依法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予以披露,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本公司
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9条 对于本制度未明确要求披露的本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重大事件,
如果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本公司应
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10条 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者书面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
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11条 董事会秘书是本公司与主办券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指定联络人,
并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为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
料设立专门的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12条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
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应当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
和完整,并在该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咨询,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13条 如果本公司员工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行为,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本公
司将根据有关员工违纪处罚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
批评、降职、撤职、辞退等形式的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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