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公告编号:2025-032
证券代码:873539 证券简称:新方圆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吉林省新方圆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吉林省新方圆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11月1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吉林省新方圆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1条 为加强对吉林省新方圆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
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
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以下简
称“承诺相关方”)在股改、首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以
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
励、对赌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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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
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公司
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
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3条 承诺相关方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并公开披露,
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
部门审批的,承诺相关方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
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4条 如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承诺相关
方无法按照前述规定对已有承诺作出规范的,可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
承诺事项提请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向股东提供便捷投票方式,承诺相关
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超过期限未重新规范承诺事项或未通过股东会
审议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5条 收购人收购公司成为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
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
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第6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
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除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
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
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
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承诺相关方
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
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变更方
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7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相关方自身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外,承诺相关方,不得出现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情形。
第8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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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第9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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