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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8 18:30:40 股吧网页版
新方圆: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8


证券代码:873539 证券简称:新方圆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吉林省新方圆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责任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吉林省新方圆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11月1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吉林省新方圆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吉林省新方圆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度报
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
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吉林省新方圆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2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
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
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
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
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3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会计机
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
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
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4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
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
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
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 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
有关挂牌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年报信息披露指引、细则、通知等,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3) 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
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 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5)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

(6)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以及其
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5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
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2) 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3) 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4)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6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
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
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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