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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6 15:45:10 股吧网页版
龙翔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11-26


北京万商天勤(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通龙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0 年 11 月

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 191 号金禾中心 18 层 430077
电话: 86 027 88616068 www.vt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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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反馈意见 9、......1

二、反馈意见 10、 ......3

三、反馈意见 11、 ......12

四、反馈意见 12、 ......14

五、反馈意见 13、 ......18

六、反馈意见 14、 ......21

七、反馈意见 17、 ......23

八、反馈意见 18、 ......26

九、反馈意见 22、 ......29

十、反馈意见 23、 ......31

十一、反馈意见 24、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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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商天勤(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通龙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南通龙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已出具了《北京万商天勤(武汉)事务所关于南通龙翔新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
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现根据《关于南通龙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就公司需要
补充的法律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系对原法律意见书的补充、修正,原《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为准。

除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涉及的简称与已出具的《法律意
见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反馈意见 9、关于股东出资事项。(1)湖北高投产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26%股份,其股东包括湖北省高新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
宏泰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被认定为境内非国有法人。请主办券商及
律师结合国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及高投产控股东情况补充核查其被认定为境内
非国有法人是否准确,高投产控两次受让公司股份、三次减持公司股份是否需要
并已取得有权机关的批复文件,是否需要并已履行国有股权管理(出资、转让)方面的相关程序,并就国有股权变动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情
况发表明确意见。(2)公司股东鼎龙股份持有公司另一股东高投产控 26%的股份,请主办券商及律师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补充核查鼎龙股份与高投产控是否为一致
行动人、在公司治理过程中是否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回复:

(1)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令
36 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是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和单位,其证券账户标注“SS”:(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境内国有独资或全资
企业;(二)第一款中所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超过 50%,或合计持股比例
超过 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境内企业;(三)第二款中所述企业直接
或间接持股的各级境内独资或全资企业。”湖北高投产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中属于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的为湖北省高新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宏泰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其持股比例分别为 34%、15%,合计持股比例
为 49%,未超过 50%,故湖北高投产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国有股东范畴。

本所律师取得了湖北高投产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确定湖北
高投产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就两次受让南通龙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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