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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30 17:47:42 股吧网页版
烟东股份: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关于烟东物流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0-30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关于

《烟东物流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四年十月

目录

释 义...... 3
声明事项...... 5
正文...... 7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7
二、本次收购的基本情况...... 12
三、收购人股份的限售安排...... 17
四、本次收购的目的及后续计划...... 17
五、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分析 ...... 18
六、收购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以及约束措施 ...... 19
七、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 20
八、关于本次收购的中介机构...... 20
九、结论性意见...... 20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收购人 指 王文华

被收购人、公司、烟东股份、 烟东物流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公司、挂牌公司、目标 指 山东亿盛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
公司

指 山东亿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亿顺信息集团有限公

有限公司、亿顺有限 司、东营亿顺物流信息有限公司,为烟东物流科技(山

东)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

恒泽农业 指 山东恒泽农业有限公司

亿运通合伙 指 东营亿运通企业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亿远合伙 指 东营亿远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王文华和刘政与恒泽农业协议终止原收购,分别解除对

恒泽农业 38.25%和 16.355%股的表决权委托,从而导致

本次收购 王文华直接持有烟东股份 38.25%的股份并拥有包括表

指 决权在内的完整股东权利,并通过亿运通合伙、亿远合

伙间接控制烟东股份 11.40%的股份,王文华合计可控制

烟东股份 49.65%股份,进而拥有对烟东股份的控制权。

2022 年 4 月 15 日,公众公司首次披露的恒泽农业通过

原收购 指 协议转让方式受让王文华、刘政所持有的公众公司

8,550,000 股股份的收购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关于<烟东物流科技(山东)

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本所 指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财务顾问、财达证券 指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持有人名册》 指 前 200 名全体排名证券持有人(截至 2024 年 9 月 20 日)

《收购报告书》 指 《烟东物流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解除协议 指 《股份转让协议之解除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解除

协议》《股份质押协议之解除协议》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格式准则第 5 号》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权

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指 《全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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