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3-07
证券代码:873552 证券简称:东丰股份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武汉东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3 月 7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武汉东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武汉东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武汉东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以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关联交易管理的归口负责人,负责关联人的分析确认、关联交易合规审查及重大关联交易决策的组织。
第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关联交易的会计记录、核算、报告及统计分析工作,
并按季度报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汇总上报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整理、分析,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保证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履行。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公司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
(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及时向主办券商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备案。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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