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3-07
证券代码:873552 证券简称:东丰股份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武汉东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3 月 7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武汉东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东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及《武汉东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和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公司的重大决策。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
第五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以全体董事过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六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十三)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审议除需由股东大会批准以外的担保事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负责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负责,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董事选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八条 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议案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的议案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超越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机构可以向董事会提出提案:
(一)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
(二)董事长;
(三)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四)监事会;
(五)总经理。
第十二条 需要提交董事会研究、决议的议案应预先提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汇集整理后交董事长审阅,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议程。原则上提交的议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董事长应在会议时间向提案人和全体董事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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