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3-07
证券代码:873552 证券简称:东丰股份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武汉东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3 月 7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武汉东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东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监事会的议
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及《武汉东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
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
的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监事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维护所有者的权益;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有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能担任监事的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五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监
事应具有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具备有效的履职能力。
第六条 监事会应当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挂牌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七条 监事应与董事、总经理和股东保持沟通。
监事除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外,还可有选择地列席总经理办公会。
公司应当为监事与董事、总经理和股东以及职工的交流提供条件,并由公司承担相关费用。
第八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员工权益和公司利益;
(二)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财产;
(三)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九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一)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继续担任监事的;
(二)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它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其职责,对不能履行其职责的监事,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三)任期内有重大失职行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担任监事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各款所述原因,公司不得随意撤换监事。
第十条 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失职行为,由监事会制订具体
的处罚办法,报股东大会讨论通过:
(一)对公司存在的重大问题,未尽到监督检查的责任或发现后隐瞒不报的;
(二)对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未严格审核而发生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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