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3-07
证券代码:873552 证券简称:东丰股份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武汉东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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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3 月 7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武汉东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东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防范和规避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东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实物或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长期股权投资,指公司以货币或将权益、股权、技术、债权、厂房、
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通过合资、合作、收购与兼并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长期受益为直接目的的行为;
(二)风险类投资,指公司购入股票、债权、基金、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投资行为;
(三)不动产投资;
(四)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统称子公司,下同)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公司对参股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办法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五条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规划、论证、监控以及年度投资计划实施过程中的宏观监控。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投资的财务职能管理部门。投资业务所涉及的其他职能部门将协助办理相关事务。
第七条 对于具有投资可行性并经论证的潜在投资机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提出项目建议书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条 根据具体情况,公司经理层或相关职能部门将立项申请上报公司章程、本制度及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规定的审批层级机构。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决策的权限划分如下:
(一)单笔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对外投资事项由股东大会审批;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三)单笔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下的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会审批。
第十条 公司原则上不动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公司经过慎重考虑后,仍决定开展前述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应严格执行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规模,并在经董事会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一条 公司经股东大会批准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下属控/参股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应按控/参股公司的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由控/参股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审批。本公司委派的董事、股东代表,在下属控/参股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上代表本公司的利益对其有关投资事项发表意见前,应向本公司总经理报告,由总经理按《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组织对该投资进行审批;公司委派的控/参股公司股东代表、董事、总经理应按照公司的审批结果对该投资事项发表意见,进行决策。
第三章 执行控制
第十三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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