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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6 17:40:01 股吧网页版
华成工控: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华成工业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购的合法合规性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26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深圳市华成工业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回购的合法合规性意见

主办券商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目 录

一、关于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意见...... 2

(一)公司股票挂牌已满 12 个月 ...... 2

(二)回购股份后,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2

(三)回购方式符合《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3

(四)关于回购规模、回购资金、回购实施期限安排合理的说明...... 3
二、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必要性的意见 ...... 4

(一)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 ...... 4

(二)股价情况与公司价值分析 ...... 4
三、关于本次回购价格合理性的意见 ...... 5

(一)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交易情况 ...... 5

(二)公司股票发行情况 ...... 5

(三)公司财务指标情况 ...... 5

(四)同行业可比或可参考公司价格 ...... 6
四、关于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可行性的意见...... 7
五、关于回购对挂牌公司层级影响的意见...... 8
六、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 8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主办券商”)作为深圳市华成工业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成工控”“公司”)的持续督导券商,负责华成工控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持续督导工作。

华成工控拟通过要约回购方式,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拟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规定,东莞证券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对本次股份回购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就公司本次股份回购的合法合规性出具如下意见:一、关于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意见

(一)公司股票挂牌已满 12 个月

经核查,公司股票于 2021 年 2 月 9 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截至本合法合规性意见出具之日,公司股票挂牌已满 12 个月,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公司股票挂牌满 12 个月”的规定。

(二)回购股份后,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报告,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公司未经审计的总
资产为241,643,018.51元,净资产为169,546,339.06元,流动资产为227,730,268.84元,资产负债率为 29.84%,流动比率为 3.68 倍;公司货币资金为 94,912,194.36元,其中受限资金为 3,709,100.20 元、不存在使用受限的货币资金为 91,203,094.16元。

根据 2024 年 6 月 30 日的财务数据测算,本次回购资金按上限 29,999,990.00
元计算,约占公司总资产的 12.42%,约占公司净资产的 17.69%,约占公司流动资产的 13.17%。假设回购资金 29,999,990.00 元全部使用完毕,公司总资产为
211,643,028.51 元,净资产为 139,546,349.06 元,流动资产为 197,730,278.84 元,
资产负债率为 34.07%,流动比率为 3.20 倍。

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本次回购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股
份回购后公司仍具备较强的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中“(二)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规定。

(三)回购方式符合《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经核查,目前公司的股票交易方式为集合竞价方式,本次要约回购价格为固定价格 10.00 元/股。公司拟采用要约回购方式面向公司所有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份至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以现金方式支付要约回购股份的价款,符合《实施细则》中第三十九条“挂牌公司实施要约回购,应当公平对待公司所有股东”、第四十一条“要约回购应当以固定价格实施”、第四十二条“挂牌公司应当采用现金方式支付要约回购股份的价款”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回购规模、回购资金、回购实施期限安排合理的说明

经核查,根据《股份回购方案》,华成工控本次回购规模、回购资金安排、回购实施期限等情况如下:

1、回购规模

本次拟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 2,999,999 股(含),占回购前总股本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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