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1-10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四川赛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一月
目录
目录......1
释义......2
正文......2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2
二、本次收购的批准与授权......7
三、本次收购的主要内容......7
四、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9
五、本次收购的目的及后续计划......10
六、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标的公司股票的情况...... 11
七、收购人与标的公司发生的交易情况...... 11
八、本次收购对标的公司的影响...... 11
九、收购人及控股股东作出的公开承诺及约束措施......15
十、结论意见......20
释义
除本法律意见书明确另有所指,以下词语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收购人、广哈通信 指 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标的公司、赛康智能 指 四川赛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曾德华、田玉琦、梁君鸿、易云平、曾金岩、四川赛康时极科
出让方 指 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雨佳。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该等主体均系标的公司股东
赛康时极 指 四川赛康时极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州数科集团 指 广州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国资委 指 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次收购 指 收购人以现金收购出让方持有的标的公司 25,806,000 股股份
(占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标的公司股本总额的 51%)
《收购报告书》 指 收购人为本次收购目的而编制的《四川赛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收购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公示系统 指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四川赛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赛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赛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赛康智能”)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标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收购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对对本次收购相关方提供的与本次收购有关的法律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同时,还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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