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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1-10 19:48:40 股吧网页版
赛康智能: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四川赛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1-10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四川赛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一月

目录

目录......1
释义......2
正文......2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2
二、本次收购的批准与授权......7
三、本次收购的主要内容......7
四、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9
五、本次收购的目的及后续计划......10
六、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标的公司股票的情况...... 11
七、收购人与标的公司发生的交易情况...... 11
八、本次收购对标的公司的影响...... 11
九、收购人及控股股东作出的公开承诺及约束措施......15
十、结论意见......20

释义

除本法律意见书明确另有所指,以下词语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收购人、广哈通信 指 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标的公司、赛康智能 指 四川赛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曾德华、田玉琦、梁君鸿、易云平、曾金岩、四川赛康时极科
出让方 指 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雨佳。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该等主体均系标的公司股东

赛康时极 指 四川赛康时极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州数科集团 指 广州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国资委 指 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次收购 指 收购人以现金收购出让方持有的标的公司 25,806,000 股股份
(占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标的公司股本总额的 51%)

《收购报告书》 指 收购人为本次收购目的而编制的《四川赛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收购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公示系统 指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四川赛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赛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赛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赛康智能”)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标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收购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对对本次收购相关方提供的与本次收购有关的法律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同时,还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
[点击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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