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2-14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赛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南字(2024)第02112-1号
致: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接受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哈通信”、“收购人”)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以下简称“《第 5 号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收购人收购四川赛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而编制的《四川赛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所涉相关事宜,已出具了《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赛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 之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四川赛康智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收购项目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之要求,本所对 《反馈意见》中需要收购人律师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 所关于<四川赛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补充法律意见(一)》(下称 “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的补充,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所使用 的简称与法律意见释义一致。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 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为准。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所涉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面谈、书面审查、查询、网络核查、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4、本所律师在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5、本补充法律意见仅对与收购人本次收购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对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中引述的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6、本补充法律意见已由本所内核小组讨论复核,并制作相关记录作为工作底稿留存。
7、本所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收购报告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收购报告书》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8、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收购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收购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正 文
一、反馈问题1:关于收购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是否涉及同业竞争,请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收购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收购人所属行业为“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
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主营业务为数字与多媒体指挥调度系统及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与服务,收入主要来源于数字指挥调度系统和多媒体指挥调度系统等。收购人的数字指挥调度系统的特征为系统平台基于 TDM 技术体制,核心产品包括程控交换机、调度台和录音系统,是相对成熟的产品,主要服务于电力、铁路、石油化工等行业;收购人的多媒体指挥调度系统是基于IP分组交换及信息化技术,以公司自主软交换、IMS、5G核心网产品为基础,面向专网提供满足行业需求的解决方案。随着产业数字化建设的深化,收购人多媒体指挥调度系统正在朝智能指挥调度方向发展,广泛应用在国防、电力、铁路、石油石化、应急管理、智能制造等领域。收购人作为国防领域多媒体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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