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2-14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四川赛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五年二月
目录
释义......2
正文......3
一、 《反馈意见》问题 1......3
二、 《反馈意见》问题 2......6
三、 《反馈意见》问题 3......8
释义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明确另有所指,以下词语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收购人与出让方就本次收购于 2025 年 1 月 8 日签订的《广州
《股份转让协议》 指 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曾德华等关于四川赛康智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定向发行规则指引 1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规则适用指
号》 引第 1 号》
《反馈意见》 指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审查部落款为 2025 年 1 月 20 日的《关于四
川赛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项目的反馈意见》
本所于 2025 年 1 月 9 日出具的《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
《法律意见书》 指 所关于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四川赛康智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之法律意见书》
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四川赛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四川赛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赛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赛康智能”)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标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收购相关事宜已出具《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四川赛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审查部落款为 2025 年 1 月 20 日的《关于四川赛康智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项目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本所律师进行了补充核查。现本所根据本次补充核查的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缩略语、术语,除另有说明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本次收购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备案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正文
一、《反馈意见》问题 1
关于收购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是否涉及同业竞争,请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核查过程】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收购人及标的公司近三年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
2.通过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相关网站查询收购人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情况;
3.获取并查验收购人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4.获取并查验收购人关于主营业务的相关说明;
5.获取并查验标的公司相关人员关于标的公司主营业务及经营计划的确认说明。
【核查内容及结果】
1.标的公司主营业务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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