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1
证券代码:873554 证券简称:赛康智能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四川赛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四川赛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四川赛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赛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范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
第四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股转系统,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或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以下同)披露。
第七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八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内容应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9 号——创新层
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及其他适用于公司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推荐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 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 审计报告;
(三)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 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 推荐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中期报告内容应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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