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5
公告编号:2025-009
证券代码:873556 证券简称:聚宝盆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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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宝盆(苏州)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2 月 20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2 月 2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固阳县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子公司包头市格索兰新能源有限公司已于2025年5月15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5)内 0222 民初 413 号》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晓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董事长
公告编号:2025-009
姓名或名称:包头市格索兰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德亮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控股子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包头市格索兰新能源有限公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间纠纷。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判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继续履行;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应付未付进度款 16,379,908.25 元;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人民币 408,772.06 元(以各期应付未付款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自各期应付未付之日
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 2025 年 1 月 31 日);
4.请求确认原告在被告欠付进度款范围内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5.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一审判决如下:1、
原告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头市格索兰新能源有限公司于 2024 年2 月 28 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继续履行;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进度款 16,379,907.00 元;3、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
十日内支付原告截至 2025 年 1 月 31 日违约金 365,533.86 元;4、被告包头市格
索兰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违约金(以欠付工程进度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 行 授权 全 国银 行间同 业 拆借 中心 公 布的一 年 期贷 款市 场 报价利 率 (LPR) , 自
2025 年 2 月 1 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5、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公告编号:2025-009
(二)执行情况
2025 年 7 月 22 日,包头市格索兰新能源有限公司被列为被执行人。目前尚
未实际执行。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2025 年 7 月 22 日,子公司包头市格索兰新能源有限公司被列为被执行人。上述
诉讼事项,对公司日常经营情况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依法 积极处理并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目前财务稳健,上述案件未对公司财务产生重大不良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积极应诉,公司将根据本案后续进展情况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内蒙古自治区固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内 0222 民初 413 号》。
聚宝盆(苏州)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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