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73559 证券简称:达民股份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山东达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8 月 22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达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 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达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所负
的债务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 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担保形式包括抵押、质押及保证。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
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
括: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
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应当在连续
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七条 下列对外担保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担保金额按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条 除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外,其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负责
审批。应由董事会负责审批的对外担保,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九条 除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单位,公司不得为
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晰或不符合国家法律、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三)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连续两年亏损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六)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相关信息披
露媒体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上述数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统一负责受
理,被担保人应当向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第十三条 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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