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证券代码:873563 证券简称:昆铝股份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昆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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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修订了相关 13 项制度,分别为《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投资融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利润分配管理制度》《承诺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预算管理制度》《战略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昆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昆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的
管理,规范担保行为,控制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昆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
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本办法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公司计算对外担保总额时,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
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均需首先告知公司办公室,由专门人员对对外担保所需审批权限进行审核。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六条 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同意;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但在审议本办法第九条第(五)项对外担保时,还应当取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七条 董事会有权对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
议批准。
第八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在一年内或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
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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