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证券代码:873563 证券简称:昆铝股份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昆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修订了相关 13 项制度,分别为《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投资融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利润分配管理制度》《承诺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预算管理制度》《战略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昆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昆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行为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昆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式
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亦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主办券商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持续督导期间履行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职责。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当及时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审议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要求。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备案。
公司应当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备案。
公司通过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
第八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主
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主办券商有权提示公司及时更换专户,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三)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劵等的交易;
(四)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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