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8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盛世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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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盛世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盛世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盛世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对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盛世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出具《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盛世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2026年4月10日,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深圳市盛世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5月7日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内容等与《股东会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5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6,672,0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90 %。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2)参加电子通讯投票方式表决的股东
经核查,通过电子通讯投票方式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6,695,0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2 %。
经验证,通过电子通讯投票方式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及电子通讯会议的股东均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在现场投票和电子通讯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电子通讯投票的表决数据,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43,367,07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2. 《关于<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43,367,07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3. 《关于<202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43,367,07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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