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4
北京市海问(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盛世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盛世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统称“有关法律”)及《深圳市盛世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海问(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深圳市盛世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委托,指派黄博文律师和许琼尤律师(以下称“本
所律师”)出席 2025 年 5 月 13 日召开的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
次会议”),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10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议案》。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称“股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刊登了《深圳市盛世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并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刊登了《深圳市盛世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年度
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合称“会议通知”),对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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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均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审议事项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晋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共 1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2,016,299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百分比按照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该等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及依法行使表决权。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
会议通知中包含的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6.《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7.《关于 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8.《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9《.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1.《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12.《关于<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暨选举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1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4.《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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