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6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盛世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合法合规性
之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42 楼/41 楼/31DE/2403/2405 邮编:518034
42F/41F/31DE/2403/2405, Special Zone Press Tower, 6008 Shennan Avenue, Shenzhen, Guangdong Province 518034, China
电话/Tel: (+86)(755) 8351 5666 传真/Fax: (+86)(755) 8351 509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5 年 6 月
目 录
释 义 ......2
第一节 引言 ......4
一、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4
二、律师应申明的事项...... 6
第二节 正文 ......8
一、关于本次发行主体合法合规性的核查意见 ...... 8
二、关于本次发行主体治理规范性的核查意见 ...... 10
三、关于本次发行是否需要履行注册程序的核查意见...... 11
四、关于本次发行优先认购安排合法合规性的核查意见...... 11
五、关于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核查意见...... 11六、关于本次发行对象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是否属于持股平台、是否存在股份代持
情况的核查意见 ...... 14
七、关于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性的核查意见...... 15
八、关于本次发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性的核查意见...... 15
九、关于本次发行相关的合同等法律文件合法合规性的核查意见...... 19
十、关于本次发行新增股票限售安排合法合规性的核查意见...... 21
十一、其他需要发表的意见...... 21
十二、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22
十三、结论意见......23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公司、盛世智能、 指 深圳市盛世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盛世智能有限 指 深圳市盛世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系公司之前身
哇牛投资、发行对 指 南昌哇牛承力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象、本次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根据其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发行方案定向发行股票
中信建投/主办券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商
容诚会计师 指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 指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本次发行指派的经办律师,即在本法律意见书签
署页“经办律师”一栏中签名的律师
本所为本次发行出具的《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
法律意见书 指 深圳市盛世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合法
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
《股票认购协议》 指 《关于深圳市盛世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认购
协议》
《张晋 张丽环 深圳市君之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南
《补充协议》 指 昌哇牛承力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深
圳市盛世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认购协议》
《募集资金管理 指 《深圳市盛世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制度》 度》
《定向发行说明 指 《深圳市盛世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说
书》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