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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2 00:00:00 股吧网页版
盛世智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73564 证券简称:盛世智能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深圳市盛世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8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公司治理制度(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深圳市盛世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颁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以下简称“《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等法律、法规、规范型文件以及《深圳市盛世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合理评估风险,谨慎判断被担保人的
履约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与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但是,公司下列
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为公司关联方提供担保;

(七)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公司计算担保金额、担保总额时,应当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以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应当包括本次担保金额以及审议本次
担保前 12 个月内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所载明的金额。

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第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控股
子公司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可以预计未来 12 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提交股东
会审议并披露。

预计担保期间内,任一时点累计发生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
过的担保额度。对于超出预计担保额度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预计担保的审议及执行情况。

第八条 公司在审议预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时,仅明确担保额
度,未明确具体被担保人的(如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当根据担保事项实际发生的时点进行判断。

在公司审议通过预计担保议案后,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被担保人不再是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于上述担保事项,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对于在公司审议通过未明确具体被担保人的预计担保议案后新增的控股子公司,可以与其他控股子公司共享预计担保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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