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证券代码:873567 证券简称:明远创意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烟台明远创意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公司已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烟台明远创意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烟台明远创意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一名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的自然人;
(二) 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四) 本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
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 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保密制度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在发生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主办券商和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公告;
(三) 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五) 负责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主办券商督导问询以及全国股转公司监管问询;
(六) 负责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培训;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七) 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及时提
醒董事会,并及时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八)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除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在公司属
于创新层挂牌公司时,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未取得全国股转公司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者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被吊销后未重新取得的;
(二) 最近 12 个月存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
法》第十三条第(二)、(三)项所列情形的;
(三) 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创新层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董事、董事会秘书需分别
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 出现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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