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6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徽森爱驰医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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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森爱驰医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承义法字第 00117 号
致:安徽森爱驰医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森爱驰医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束晓俊、方娟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了关于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上午 10:00 在通
知的地点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 5 人,代表股份 50,000,0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均为截止至 2025 年 5 月 13 日下午收市时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本律师也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预计 2025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续聘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提案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届监事会提出。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上述提案与会议通知一并进行了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50,0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50,0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 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50,0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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