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73573 证券简称:森爱驰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安徽森爱驰医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放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至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安徽森爱驰医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森爱驰医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安徽森爱驰医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 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或协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部门。
第七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选任、履职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
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应当指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监事会应当在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本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第 十 二 条 公 司 指 定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信 息 披 露 平 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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