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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1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吉林德蕴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反馈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12-11


关于吉林德蕴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
吉林德蕴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现对由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吉林德蕴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公司与主办券商予以落实,将完成的反馈意见回复通过全国股转系统业务支持平台一并提交。

一、 公司特殊问题

1. 关于公司业务情况。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公司主
要从事电力工程设计、施工业务和电气设备研发、生产、销售业务,共有员工159人,拥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电力行业))乙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送电工程、变电工程)专业乙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装类二级、承修类二级、承试类四级)等业务资质。请公司补充说明各项业
务资质对应的专业人员的情况。请主办券商及律师结合公司专业人员及资质情况,核查分析公司是否存在人员资质挂靠的情形。

2. 关于公司及关联方合规事项。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控制的企业等注销的情形。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分析上述公司注销事项的原因、程序,是否涉及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合规性。请公司补充披露上述事项可能对公司合规性的影响。

3.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赵焕利直接持有公司
28.67%股权,李静、赵堪锐分别直接持有公司10.00%股权,赵焕利、李静通过昊德管理合计间接持有公司3.94%股权,同时三人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三人约定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提案权和在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若双方在公司经营管理等事项上就某些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时,应当按照赵焕利的决定作为一致行动的决定。请公司:具体说明李静、赵堪锐两人未在公司任职的情况下如何发挥支配公司行为的作用;(2)补充披露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情况、认定理由、最近两年内变动情况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3)补充提供公司股东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的确认意见。请主办券商及律师结合公司章程、协议(协议关于表决权的具体安排)或其他安
排以及公司股东大会(股东出席会议情况、表决过程、审议结果、董事提名和任命等)、董事会(重大决策的提议和表决过程等)、监事会及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发表明确意见。

4. 关于公司历史沿革中出资瑕疵的事项。公开转让说
明书中披露,2009年10月,公司第一次增加注册资本中,增资款验资次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转至赵焕利控制的敦化市德利电业电力器材成套设备厂公司账户,构成出资瑕疵。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分析:(1)上述行为是否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资产的占用;(2)上述瑕疵是否已规范,规范措施是否彻底,是否对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利益侵害,是否存在股权纠纷事项。请公司补充披露上述事项。

5. 关于资金占用事项。请公司说明自申报文件签署之
日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公司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6. 关于失信主体联合惩戒事项。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按
照《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核查,自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至申报审查期间:(1)申请挂牌公
司及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下属子公司是否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公司是否符合监管要求,主办券商及律师是否按要求进行核查和推荐;(2)前述主体是否存在因违法行为而被列入环保、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税收违法和其他领域各级监管部门公布的其他形式“黑名单”的情形,结合具体情况对申请挂牌公司是否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出具明确意见。
7. 关于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事项。请主办券商及律师
核查:(1)公司章程是否为已生效并完成备案的最终版本,如为附条件生效章程,除以挂牌作为生效条件外,是否附有其他生效条件,是否影响章程效力;(2)公司是否已按照《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关于做好实施<全国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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