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1-25
关于吉林德蕴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
吉林德蕴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现对由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吉林德蕴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第二次反馈意见,请公司与主办券商予以落实,将完成的反馈意见回复通过全国股转系统业务支持平台一并提交。
一、公司特殊问题
1.关于公司历史沿革中出资瑕疵事项。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反馈意见回复披露,2009 年 10 月公司第一次增加注册资本时,增资款验资次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转至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焕利控制的敦化市德利电业电力器材成套设备厂公司账户。赵焕利后续逐步将上述 2,000 万元归还公司,但由于公司早期财务管理尚未规范,上述归还凭证不
能有力支撑,构成出资瑕疵隐患。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
赵焕利将货币资金 2,000.00 万元转入公司账户,对上述出资瑕疵予以补正。
请公司补充披露:(1)公司将上述增资款转出与归还的具体时点、履行的程序以及对应的会计处理;(2)公司上述
出资瑕疵对公司股份改制的影响,上述瑕疵是否影响股改净资产计算的可靠性,股改是否存在股权争议。
请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结合上述事项核查分析,说明核查过程与核查依据,并对下列事项发表明确核查结论:(1)股改净资产是否具有真实性,审计及验资所依赖的财务记录是否真实、准确、完整;(2)上述瑕疵行为是否彻底规范,规范的时点是否影响公司股份改制,改制过程是否存在股权争议。
2.关于申报会计师变更事项。根据公转书及反馈回复,2017 年 11 月,公司聘请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股份制改制及申报挂牌提供审计服务。2020年初公司更改为聘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申报会计师。
请公司补充说明更换中介机构的原因;请申报会计师具体说明对前任会计师股改审计及验资情况所履行的程序,是否符合审计准则规定。
3.根据前次反馈回复,由于电力工程施工地未位于客户自有土地,且根据合同条款,客户无法控制项目施工过程中公司已安装的电气设备,因此不符合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请公司结合具体合同条款补充说明客户无法实现控制的原因。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对公司收入确认方法适用的准确性发表明确意见。
请你们在 5 个交易日内对上述反馈意见逐项落实,并通
过全国股转系统业务支持平台上传反馈意见回复材料全套电子版(含签字盖章扫描页)。若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说明。
经签字或签章的电子版材料与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提交电子版材料之前请审慎、严肃地检查报送材料,避免全套材料的错误、疏漏、不实。
挂牌审查部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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