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证券代码:873579 证券简称:朔翔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浙江朔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
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拟修订<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朔翔科技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各部门和分
支机构负责人、各部门信息披露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应当按照本制度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以及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监管部门关于财务报告编报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的内容与格式编报要求、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有权追究各环节中的相关责任
人的责任。实行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原则;
(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
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和处理程序
第七条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
第八条 年度财务报告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即认定为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的 10%以上;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的10%以上;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总额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即由于会计差错使得原来为亏损的转变为盈利,或者由盈利的转变为亏损的情形;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了改正,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七)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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