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证券代码:873579 证券简称:朔翔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浙江朔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拟修订<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朔翔科技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朔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及时、准确、完整,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浙江朔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负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会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委派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获悉内部重大信息的
义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出现本制度规定的情形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负有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单位、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下属职能部门和单位、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主要包括:
(一)拟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
(三)重大交易: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
12、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事项中,第 2 项或第 4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负有报告义务
的人员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四)关联交易:
1、与关联方发生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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