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证券代码:873579 证券简称:朔翔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浙江朔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朔翔科技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朔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朔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规则》和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本公司,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及有关自律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及有关自律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五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或协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部门。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单位是董事会,披露责任人为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事宜。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选任、履职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在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会秘书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监事会应当在监事会年度报告中说明对本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十条 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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