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2-10
关于江西玉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
江西玉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并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江西玉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第二次反馈意见:
1、关于有限公司的第三次增资。根据申报材料及第一次反馈意见回复,有限公司第三次增资系由张勇代有限公司支付的拍卖款项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而来,张勇未就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缴纳个人所得税。
(1)请公司补充说明将张勇代有限公司支付的拍卖款项认定为资本公积及转增股本的过程及相关会计处理;请主办券商、会计师补充核查公司会计处理的准确性;(2)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核查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相关股东无需就转增资本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依据是否充分。
2、关于原赣英水泥厂的员工安置。根据第一次反馈意见回复,江西省煤炭集团公司出具的《关于英矿破产企业资产重组方案的批复》(赣煤集团资字[2003]103 号)内容显示,“赣英水泥厂有效资产公开出售,国有股权全部退出,但受让人受让破产资产后不得转让他人,并应承诺安置破产企业
职工 200 人以上重新上岗就业”;江西赣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和英岗岭矿务局签订的《资产转让合同》约定,“乙方在经营期间,优先安置的英岗岭矿务局破产单位人员占全部从业人员 70%以上”。
请公司补充说明并披露《资产转让合同》关于赣英水泥厂员工安置的相关约定内容的实际履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安置员工人数、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薪酬发放情况等),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发表意见。
3、第一次反馈意见回复中所引用数据与公转说明书存在差异。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关于销售费用”的第一次反馈意见回复中引用数据的准确性。
请你们在 5 个工作日内对上述反馈意见逐项落实,并通
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支持平台上传反馈意见回复材料全套电子版(含签字盖章扫描页)。若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说明。
经签字或签章的电子版材料与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提交电子版材料之前请审慎、严肃地检查报送材料,避免全套材料的错误、疏漏、不实。
挂牌审查部
二○二一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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