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5-1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凯斯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三年四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声明事项 ...... 4
第二部分 正文 ...... 5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 关于化工行业相关事项...... 5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2. 关于股权架构...... 27
三、《审核问询函》问题 3. 关于业务...... 37
四、《审核问询函》问题 7. 其他事项......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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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凯斯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浙江凯斯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接受浙江凯斯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人”或“凯斯特”)的委托,担任其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申请股票挂牌转让”或“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管办法》《挂牌规则》《挂牌标准指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于 2023 年 2 月23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凯斯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挂牌
审查部于 2023 年 3 月 16 日出具的《关于浙江凯斯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
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对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凯斯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第一部分 声明事项
关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是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之理解发布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对公司本次股票挂牌转让所涉及的相关材料及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对本次挂牌的合法性及重大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申请股票挂牌转让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审计等内容的描述,均为对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的引述,并不代表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判断或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四)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申请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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