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6
公告编号:2024-021
证券代码:873585 证券简称:华新玻璃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沭阳华新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沭阳华新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沭阳华新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2023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内容和格式符合相关规则的要求,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真实地反映出公司 2023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我们对该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长远利益和持续稳定的发展。
我们对该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公司《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
公告编号:2024-021
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所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如实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我们对该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四、《关于公司续聘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完成公司审计工作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及良好的诚信状况,在执业过程中,能够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本次聘任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我们对该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沭阳华新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昊、董学立
2024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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