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20
公告编号:2024-031
证券代码:873585 证券简称:华新玻璃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沭阳华新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沭阳华新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沭阳华新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2024 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相关规则的要求,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24 年上半年度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暨资产抵押公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申请授信额度暨资产抵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长远利益和持续稳定的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募集资金余额转出并注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余额转出并注销募集资金
公告编号:2024-031
专项账户公告的议案》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所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如实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
四、《关于 2024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所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如实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
沭阳华新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昊、董学立
2024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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