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0
证券代码:873585 证券简称:华新玻璃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沭阳华新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0 月 20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沭阳华新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沭阳华西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或“公
司”)的对外担保管理工作,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 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沭阳华新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本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
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
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遵守《公司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以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为首要目标。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
括:财务总监及其下属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公司总经理对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董事会及股东会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审议决定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第二章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
供担保。
第六条 下列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股东会审批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直接或间接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 12 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必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
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在提交股东会审批前,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应当包括本次担保金额以及审议本次担保前 12 个月内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所载明的金额。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第七条 董事会有权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范围为本管理制度第六条所规定
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公司财务总监及其下属部门统一负责受理,
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15 个工作日向财务总监及其下属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 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 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 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 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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