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20 18:33:40 股吧网页版
华新玻璃:对外投资经营决策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0


证券代码:873585 证券简称:华新玻璃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沭阳华新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0 月 20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沭阳华新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经营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沭阳华新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公司科学、安全与高效地做出决策,明确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等组织机构在公司对外投资经营决策方面的权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沭阳华新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对外投资经营决策事项是指: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
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公司所进行的项目投资行为;

(四) 公司其他重要投资经营决策事项。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等重
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等重
大事项,需事先经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五条 公司投资经营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
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并最终提高公司的价值。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总经理,应当勤勉尽责,按照行业公认业务水
准理解和解释本制度所做规定,对有关事项的判断应当本着有利于公司利益和资产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 公司投资决策权限主要依据项目交易金额确定。但是如果某一项目
交易金额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需要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标准,如总经理、董事长或董事会认为该投资项目对公司构成或者可能构成较大风险,总经理、董事长或董事会应当将该投资项目报请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 公司做出投资决策前,总经理应当组织和安排有关部门对所投资项
目的盈利水平、发展前景、所处行业发展情况以及法律风险等基本情况进行调研。需要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投资项目,总经理应当组织和安排有关部门
写出书面报告,该书面报告经总经理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经营决策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的。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经营决策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提交董事会审
议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第十一条 对于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
则财务指标的计算标准如下:如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如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的,则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条规定;如公司进行本条项下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的,则应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如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以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第本条规定,但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范围。

第十二条 对于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交易,若交……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