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2
证券代码:873586 证券简称:精鼎科技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武汉精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武汉精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股东大会” 全文“股东会”
全文“1/2 以上” 全文“过半数”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股份。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
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
期限内行使质权。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本公司股票: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