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9-08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
北京华夏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底价调整的
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
北京华夏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底价调整的
专项核查意见
敬启者:
本所作为北京华夏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关于高质量建设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遵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对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方案之发行底价调整相关事宜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释义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
在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从业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发行人已书面承诺,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有关材料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书面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3、本所律师对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有关的事实、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但本专项核查意见中对有关文件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
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4、对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项,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依法对发表的核查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前提,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议案的批准和授权
1、2023 年 2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宜的议案》等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3 年 3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宜的议案》等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相关议案。
3、经核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股东大会已经依法定程序作出了有关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决议。
4、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可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在本次发行前对本次发行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定价方式等进行调整。
二、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发行底价调整
2023 年 9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发行底价的议案》,经审
议,董事会同意调整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发行底价,具体如下:
调整前:发行底价为 12.50 元/股。最终发行价格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与主承销商在发行时协商确定。
调整后:以后续的询价或定价结果作为发行底价。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取得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发行底价调整的合法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履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发行底价调整应当履行的程序,调整内容及调整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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