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9-08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北京华夏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底价调整的
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证券交易所:
本公司作为北京华夏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关于高质量建设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现对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方案之发行底价调整相关事宜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如无特别说明,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所使用的简称与《北京华夏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议案的批准和授权
1、2023 年 2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宜的议案》等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3 年 3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宜的议案》等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相关议案。
3、经核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股东大会已经依法定程序作出了有关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决议。
4、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可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在本次发行前对本次发行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定价方式等进行调整。
二、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发行底价调整
2023 年 9 月 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发行底价的议案》,经审
议,董事会同意调整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发行底价,具体如下:
调整前:发行底价为 12.50 元/股。最终发行价格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与主承销商在发行时协商确定。
调整后:以后续的询价或定价结果作为发行底价。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董事会已取得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发行底价调整的合法授权;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已履行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发行底价调整应当履行的程序,调整内容及调整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华夏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底价调整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楼航冲 高 昕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 9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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