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2-11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夏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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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夏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华夏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华夏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茅麟律师、刘天倚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华夏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就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要的文件资料,本所律师对该等文件和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披露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起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过程。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3 年 11 月 23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
公告了《北京华夏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2、经核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
年 12 月 11 日上午 10: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栗军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具体投票时间为:2023 年 12 月 10 日 15:00—2023 年 12 月 11 日
15:00。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上述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到表、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资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27 名,代表具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55,726,000 股,根据公司提供的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情况的相关数据,本次会
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名,代表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16,100 股。
上述通过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的股份数合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6,275,400 股的 99.9408%。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以及召集人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审议《关于终止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11 月 23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刊登的《北京华夏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对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除上述议案外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的审议事项,未发生否决议案、修改议案或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也不存在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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