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07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 于
《重庆泥腿牧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
告书》
之
法律意见书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269 号无国界 26 号楼 9 层邮编:610000
Floor9,Building26,Boundary-FreeLandCenter,269Tianfu2Street,Hi-TechZone,Chengdu,
China
电话/Tel:+862886119970 传真/Fax:+862886119827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五月
目 录
释 义......2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5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5
二、本次收购的批准和授权......7
三、本次收购的主要内容......8
四、本次收购的收购价格、资金来源与支付方式......10
五、本次收购的目的及后续计划......10
六、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11七、收购人及其关联方在本次收购事实发生之日前 24 个月与公众公司之间的交
易情况......14
八、收购人本次收购前六个月买卖公众公司股份的情况......14
九、本次收购的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14
十、本次收购的中介机构......15
十一、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15
十二、结论意见......15
第三节 签署页......17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监督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收购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
《准则第 5 号》 指 -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
书》
《收购报告书》 指 《重庆泥腿牧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收购人通过收购饶晖持有的齐新农业合伙份额,成
为齐新农业普通合伙人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收
本次收购 指 购蒋伟持有的泥腿智联 5.01%的股权,本次收购完
成后,收购人合计控制泥腿智联 56.84%的表决权,
且收购人拟担任泥腿智联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间接
控制公众公司
泥腿牧尚、公众公司 指 重庆泥腿牧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人 指 刘国峰
齐新农业 指 贵州省齐新农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泥腿智联 指 贵州泥腿智联科技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
中国 指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本所 指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中国之法定货币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重庆泥腿牧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刘国峰
本所接受收购人的委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督管理办法》、《业务规则》、《收购……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