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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9 15:34:02 股吧网页版
亿利华:西安亿利华弹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9


证券代码:873590 证券简称:亿利华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西安亿利华弹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0 月 2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或
制定公司相关治理制度(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西安亿利华弹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西安亿利华弹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西安亿利华弹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保函等担保。

第三条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公司为所属子公司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得与任何单位相互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担保风险的措施。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且其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担保的金额相当。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虽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也可以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主要涉及的公司部门及机构包括:

(一)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拟提供担保业务前,应当由财务部对被担保企业进行实地调查,认真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将调查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被担保方的经营和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最近 3 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复印件;

(五)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八)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者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且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延期履行债务、拖欠利息等债务违约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有效处理的;

(三)经营状况已经恶化、资信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四)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子公司除外);

(五)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对外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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