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4-07
关于山西泰舆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
山西泰舆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并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山西泰舆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第二次反馈意见,请公司与主办券商予以落实,将完成的反馈意见回复通过全国股转系统业务支持平台一并提交。
一、公司特殊问题
1、关于历史沿革事项。根据公转说明书及前次反馈意见回复,2004 年 7 月,公司原股东王秉坤去世,但未通过合法的继承手续办理工商股权变更。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下列事项,说明核查方式、核查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1)核查报告期内应由王秉坤享有的股东会及董事会表决权的行使情况、该等表决权的行使是否发生变化及其对公司治理是否产生不利影响、公司是否存在分红情形,并就公司是否符合“公司治理机制健全”的挂牌条件、公司股东及各继承人对于公司历次分红资金的归属是否存在纠纷或争议发表明确意见。(2)结合 2004 年 7 月原股东王秉坤去世后未及时办理继承手续的原因、2005 年第
二次股权转让双方签订协议的有效性、2019 年后关于王秉坤股权遗产(125.3 万元出资额)继承归属问题的解决措施、以及王秉坤股权遗产涉及的全部继承人的明确意见等,核查2005 年“转让”的应由王路继承的王秉坤 44 万元股权遗产由张润仙持有是否存在代持情形、包括王路在内的股东和继承人是否存在纠纷或争议,并就公司是否符合“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产品质量事项。2019 年度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
承担赔偿责任。
请公司:(1)在公转书质量监督情况处补充披露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遭受的行政处罚或民事索赔的具体情况及公司在产品质量方面采取的管理措施,并说明是否存在其他因产品质量问题遭受的行政处罚或民事索赔情形,如有,请补充披露。(2)补充披露公司相关业务合同中关于产品质量责任承担的条款。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因产品质量遭受行政处罚或民事索赔的情形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你们在 5 个交易日内对上述反馈意见逐项落实,并通
过全国股转系统业务支持平台上传反馈意见回复材料全套电子版(含签字盖章扫描页)。若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说明。
经签字或签章的电子版材料与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提交电子版材料之前请审慎、严肃地检查报送材料,避免全套材料的错误、疏漏、不实。
挂牌审查部
二○二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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