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2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上海申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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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作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申传电气、公众公司 指 上海申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创力集团、收购人、信 指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息披露义务人
转让方 指 郑昌陆、刘毅
创力集团以支付现金通过股转系统协议转让方式分
本次收购、本次交易、 指 别购买郑昌陆持有的申传电气 8,512,000 股股份、刘
本次权益变动 毅持有的申传电气 18,620,000 股股份,合计协议受
让申传电气 27,132,000 股股份
标的股份 指 创力集团拟向郑昌陆受让的申传电气 8,512,000 股
股份、向刘毅受让的申传电气 18,620,000 股股份
创力集团与郑昌陆、刘毅于2024年5月21日签署的
《股份转让协议》 指 《关于上海申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
议》
《收购报告书》 指 《上海申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本所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本次收购指派的经办律师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
《格式准则第 5 号》 指 ——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
书》
《适当性管理办法》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申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次收购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格式准则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其就本次收购事项编制的《收购报告书》之相关法律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是依据对《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第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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