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9
证券代码:873594 证券简称:申传电气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上海申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19 日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申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申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章 监事
第三条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1/3。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第五条 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情形的,亦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 监事连续2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议,也不委托其他人出席监事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可以予以撤换。
第八条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下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
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十五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包括股东会选举的监事2名和职工代表监事1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经全体职工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任期三年。
第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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